本报讯(记者邢生祥)青海省纪委办公厅近日印发《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办法(试行)》,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常态化工作机制,推动形成激浊扬清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。
《办法》明确,认定构成诬告的,根据诬告人的身份分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系中共党员的根据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;系监察对象的根据有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;系非中共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的,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认定属于错告的,视情形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。
据悉,对因被诬告错告而受到错误处理、处分的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,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。经调查核实,认定属于诬告或错告,被反映人在评先评优、选拔任用、换届选举等工作中受到影响和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或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等情形的,予以澄清正名。
澄清正名工作,视情况采取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、部门、单位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,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、部门、单位党委(党组)通报情况,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三种方式进行。 【编辑:朱延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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