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航局:对外资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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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2日电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,日前,民航局发布《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《细则》指出,在外商投资方面,规定除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民航项目外,对外资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,一律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。

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22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,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。

为做好民航“放管服”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,营造公平开放、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,加快推进民航治理现代化,民航局研究制定了《细则》。

《细则》包括六章、四十七条,由总则、市场环境、政务服务、法治保障、监督管理、附则组成。主要内容包括:

明确民航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性事项。规定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,建立工作机制,细化工作措施;规定了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坚持“依法行政、公平公正、权责一致、廉洁高效”,以及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、支持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等基本原则。

维护市场环境。在外商投资方面,规定除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民航项目外,对外资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,一律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;在国内准入方面,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持续放宽准入限制。此外,就“证照分离”改革、“证明”事项清理、公平竞争审查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市场资源等做了制度性规定。

优化政务服务。规定了政务网上办理、电子证照、政务信息共享、政务标准化、政务公开等一系列提升政务服务的具体措施,将已开展的工作上升为制度要求,保障持续推进;对正在推进的工作细化落实措施和工作步骤,确保《条例》要求的制度落地。

法治保障措施。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,围绕政策制定和宣传、文件合法性审查等作出规定。同时,突出监管创新,在信用监管、双随机监管、分级分类监管、监管系统建设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、普法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,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。 【编辑:于晓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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